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做好用能保障推动绿色发展的十项措施》的通知

津发改双碳〔2022〕9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21〕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规〔2022〕6号)等文件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做好用能保障推动绿色发展的十项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共同抓好落实。

附件:关于做好用能保障推动绿色发展的十项措施

2022年3月30日

(联系人:环资双碳处  王亮;联系电话:23142207)

附件

关于做好用能保障推动绿色发展的十项措施

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推动能源要素向能效水平高的产业、企业、项目流动和集聚,确保完成节能约束性目标,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有效增强各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

1. 合理分解双控目标。以能源产出率为重要依据,综合考虑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等因素,将“十四五”各区能源消费强度降低目标分为14%、14.5%、15%、15.5%四档。以各区生产总值增速目标和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测算能源消费增速目标。能源消费强度降低目标为约束性目标,能源消费增速目标为预期性目标。

2. 统筹实施评价考核。对各区政府节能工作实行年度评价、中期评估、五年考核。年度评价、中期评估不划分完成等级,对工作开展不力、目标完成滞后的区加强督促指导;五年考核结果划分为超额完成、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四个等级,作为对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3. 增强总量管理弹性。能源消费增速目标根据各区生产总值实际增速调整后进行评价考核。对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区,能源消费总量免予评价考核。新增可再生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将各区评价考核年度比基年新增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从评价考核年度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仍纳入能源消费强度评价考核。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评价考核,将生产烯烃、芳烃、化肥、农药、醇类等产品过程中的原料用能消费量,从各区基年和评价考核年度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

二、有序推进高耗能行业能效水平提升

4. 科学稳妥推进新建项目。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炼油、乙烯、合成氨等高耗能行业的新建项目,建立管理台账,指导各区开展分析评估,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提高准入门槛。新建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的平均电能利用效率(PUE值)在1.25以下,平均上架率不低于65%,IT设备负荷使用率不低于50%,使用可再生能源和绿电比例不低于用电量的50%。积极争取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相关项目工业增加值和能源消费量分别从基年和评价考核年度经济总量和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

5. 深挖存量项目节能潜力。编制高耗能行业企业能效清单目录,对标能效标杆水平,实施节能诊断,建立重点节能项目库,发挥节能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推动石化、钢铁、有色、建材等重点行业进行绿色低碳升级改造。完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系统,推进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建设,组织开展高耗能行业节能监察专项行动,坚决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到2025年,重点行业达到能效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超过30%。

三、有力保障企业合理用能需求

6. “一企一策”确定双控目标。明确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根据企业实际依次优先采用单位产品节能量、单位产值节能量、技改措施节能量,计算方法在“十四五”时期应保持一致。科学评估企业能效水平和节能潜力,确定“十四五”节能量总体目标,按进度统筹考核,原料用能消费量在计算企业节能量时予以扣除。综合采用历史法和基准法,确定重点用能企业年度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区分原料用能),实行用能预算管理。

7. 差异化控制能源消费总量。重点用能企业考核年度比上年度新增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及可准确计量的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考核年度内企业购买的绿色电力及绿证,从考核年度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对达到行业能效标杆水平的企业,能源消费总量免予考核;对单位增加值能耗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完成节能量目标的,能源消费总量免予考核;对本市范围内产能置换项目,实现能耗等量减量替代的,能源消费总量指标由全市统筹保障。

四、加快完善合理用能政策机制

8.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节能管理机制。全面推行区域能评,以国家级、市级产业园区为重点,合理确定区域能评实施范围;对区域能评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以承诺备案制代替审批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节能信用评价,将企业节能信用等级作为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给予节能政策支持、开展“双随机”节能监察的重要依据。

9. 形成有利于提高能效的市场化机制。落实国家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机制,对与高耗能企业开展市场交易的燃煤发电上网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鼓励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探索开展用能权交易,研究制定用能权交易管理制度,科学开展用能权确权工作,加强履约监管能力建设,与碳排放权交易有机衔接。

10. 建立节能降碳协同评价考核机制。夯实能源计量管理基础,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标准,对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指标实行协同管理、协同分解、协同考核,实施以强度控制为主、总量控制为辅的评价考核制度,制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责任制评价考核办法,扎实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

 

关于开展2022年度产业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

为引导产业园区发展壮大绿色低碳产业、提升资源产出率、降低能耗强度和碳排放强度,培育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新动能,按照《关于开展产业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综合服务行动的通知》(津发改环资〔2021〕377号,以下简称《通知》)安排,开展2022年度产业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服务工作。

一、工作安排

接受全市第一批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综合服务的产业园区,经自愿申报、各区推荐、专家评审确定(详见附件1),服务时间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各区、产业园区自主开展相关工作的,服务时间由各相关方面自行确定。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目标责任

各区发展改革委要统筹碳达峰碳中和、能耗双控、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工作,细化目标指标和工作任务,压实辖区内产业园区(包括但不限于市级及以上园区)节约降碳主体责任。各产业园区要落实全面节约战略,树立“能水地矿材” 一体化节约理念,推行全过程管理和全链条节约,主动探索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路径,确保完成所在区下达的节约降碳目标、任务。

(二)加强协调配合

参与全市第一批综合服务的产业园区,要明确负责部门和人员,协调整合园区资源,主动配合市场化服务组织工作,共同细化服务方案、共同开展诊断分析工作、共同研究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思路和举措。参与全市第一批综合服务市场化服务组织,要保证足够的人力和智力支撑,做好问题诊断和潜力分析,结合产业园区实际,提出务实管用的意见建议。服务过程中,不得向产业园区收取费用。有关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服务过程跟进、监督和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确保服务质量

参与全市第一批综合服务的产业园区、市场化服务组织,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共同推进服务工作开展,确保服务质量。一是坚持体系化服务,按照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一体推进的总思路,开展绿色低碳产业集聚、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资源全面节约路径、基础能力建设等打基础、立长远的研究服务,提出建设性建议;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做好物质流循环、产业链链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诊断工作,找准短板弱项,提出针对性建议;三是坚持务实管用,按照《通知》主要任务中明确的重点内容,在系统研究、专项诊断的基础上,提出实用性建议。

三、鼓励自主服务

鼓励各区发展改革委结合本区实际,创新工作方式,自主开展产业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相关服务。鼓励产业园区结合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借助社会力量提升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水平。鼓励业务强、资质优、信誉佳的市场化服务组织,积极为产业园区提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等工作咨询服务。

各区发展改革委要统筹工作进度,按照“十四五”期间区内市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全部完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相关服务的工作目标,合理设置2022年度自主服务范围,并将自主开展服务情况(详见附件2)、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等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情况组织经验交流,促进服务工作持续优化。研究将各区推进产业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情况,作为双碳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服务过程中谋划的符合条件的项目,利用现有渠道予以支持。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适时向全市推广。

2022年3月28日

(联系人:郭平贵;联系电话:23142163)

附件:1.第一批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综合服务产业园区名单

          2. 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相关自主服务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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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废园区建设指引

进行无废园区建设是我国全面推行绿色发展,实现国家制造强国战略的有力保障。绿盟在中国生态环境部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的指导下,联合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经开区、“11+5”试点城市生态环境局及试点内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编制了这本建设的实操性指南,为“无废园区”建设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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